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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通讯员 蓝秀华
近日,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,A科技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,被判向张女士支付二倍赔偿金。
2021年3月,张女士进入A科技公司工作。一个月后,张女士和该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。同年11月23日,该公司人事行政部总监沈某通过微信通知张女士已经被辞退,并要求张女士于第二天交接工作,不用再打卡考勤,工资计算至11月23日。次日,张女士来到公司,发现自己无法继续通过指纹或者钉钉软件打卡签到,公司显然已经将她从员工考勤系统中删除了。A科技公司的保安禁止张女士进入公司,并告知张女士,她已不属于公司员工,不得再出入公司。
2021年12月29日,A科技公司通过邮寄方式向张女士寄去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,称张女士于当年11月24日至26日连续旷工三天,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,通知张女士自11月24日起,双方劳动关系解除。
随后,张女士把A科技公司诉至永定法院,请求法院判令A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二倍经济赔偿金。
A科技公司辩称,张女士自11月24日至26日无故旷工已达3天,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,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,张女士的行为表明已无继续履行劳动关系的意愿。
永定法院经审理认为,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。张女士与A科技公司签订《劳动合同》,建立了劳动关系,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,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。A科技公司以张女士无故旷工已达3天为由,向张女士发出通知解除与张女士的劳动关系,而张女士于2021年11月24日至26日未到公司上班,是因接到公司辞退通知要求于2021年11月24日交接工作,不用再打卡考勤,且张女士作为被辞退人员被禁止进入公司,A科技公司解雇行为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。
张女士与A科技公司劳动关系共9个月,经济补偿的年限为一年,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按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计算。据此,永定法院一审判决A科技公司向张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二倍赔偿金,即二个月工资。
A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,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二审维持原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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